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D诉称,2005年10月,第三人(原告之子)与被告结婚。2006年6月两人办酒水,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1年7月,两人离婚,但上述25,000元未归还。在法院离婚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曾答应原告归还其中的12,5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2,500元。律师
被告夏H辩称,被告与第三人在法院调解离婚的过程中,原告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大吵大闹,使调解一度无法进行,迫于无奈,被告与第三人答应分别向原告支付酒水钱12,500元。
之后,被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25,000元的酒水钱由第三人承担,被告将比亚迪汽车无偿过户给第三人。现该车辆已过户给第三人,被告实际已通过第三人将相关款项偿还给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第三人杨F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由第三人向原告归还欠款,但目前无力偿还。
原告与第三人系母子关系。被告与第三人于200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1日经调解离婚。2011年7月7日,在调解被告与第三人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两人曾达成协议,约定结婚花费原告25,000元,自愿各自承担12,50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在调解笔录中签名。次日,再次对被告与第三人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两人约定25,000元由第三人负责归还原告。律师
原告表示不同意由第三人偿还应由被告承担的费用。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与第三人离婚时,曾确认欠第三人结婚花费25,000元,愿意各自承担12,500元,该约定经原告同意。律师
后被告与第三人约定上述款项均由第三人承担,现原告不同意,故仍应由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2,500元。被告在偿还欠款后可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据此,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H应十日内归还原告杨D欠款12,500元。(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4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