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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获赔医疗费和受赠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康女士在照顾单身的姑母中,其姑母在病逝前,订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自己的侄儿,将十万元钱款、一家钢琴和一套红木家具留给了康女士。后康女士的丈夫遇到意外突然去世,康女士的公婆提出继承遗产的问题,康女士认为遗产不包括家中的红木家具、钢琴和十万元钱款。另外康女士曾经应交通事故受伤获赔的17万元,也不应当作为丈夫的遗产进行继承。但康女士的公婆认为,这些都是他们婚后获得的财产,理应分割。律师

疑惑不解的康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就遗产继承问题法律咨询了沈律师,沈律师认为康女士的说法是正确的。在两年前康女士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过和对方及保险公司的协商,共计获得了18.9万的赔偿款,这笔赔偿款中有1.9万元已经用于了康女士的康复治疗,还有17万元属于康女士的个人财产。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而这17万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康女士的说法没错。

至于红木家具、钢琴和10万元的赠与款,是康女士的姑母指明归她继承的,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故而这些物品也不属于她丈夫留下的遗产,而是归康女士个人所有。律师

撇除这些物品外,由于康女士的丈夫是突然去世的,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其妻子康女士,儿子小康,父亲老康和母亲都具有继承权,当然先要将康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出一半归康女士所有,剩下的一半和其丈夫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由四人均等继承。也就是说老康夫妻可以获得康女士夫妻名下四分之一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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