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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隐瞒存款并取走,是否可以少分

蒋先生是做生意的,平时有大量的现金、银行存款用于经营,而妻子是一名家庭妇女,负责家中的事务。后来两人因购房、买车、孩子教育等问题发生争议,感情越来越淡漠,到了离婚的地步。并且她在自己的账户中提取存款50万元,这个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协商离婚时并未予以分割,之后他又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提取了10万元,之后又提取了30万元。

还向案外人一家咨询投资管理公司支付了咨询管理费100万元,而这家咨询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是他的父亲和母亲。另外一笔款项50万元支付给了一家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的股东和蒋先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该公司收取了这笔钱款,并出具了收款收据,案外人也承认收到这笔款项,称这是蒋先生进货支付的货款。

蒋先生的银行卡有网上登录密码,他的妻子猜出了密码,将这些取款和转账记录都查了出来。蒋先生向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询问自己隐患存款的事情该如何处理。沈律师认为隐瞒银行存款最常见的是将存款取出,之后转存于其他银行账户或者保存在他处。还有一种隐瞒方式是在另一方已知存款和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将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并声称钱款已经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律师

对于隐瞒银行存款的情况,如果是在诉讼离婚当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采取依职权调查的方式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如果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原则上应当提供存款的开户行和存款账号。结合当事人对钱款的用途,考察钱款花销的合理性,包括现金支取时间长短是否合理,取款的金额与用途是否匹配?取款方平时的正常开支情况是否一致?

现在蒋先生的妻子通过自己知道猜测出丈夫的银行卡密码,查询到了丈夫多次大额的取款,还将大额的资金转给了自己父母开设的公司。这些不合理的费用,在离婚时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一笔支付给案外人的款项,如果妻子对这笔款项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谋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蒋先生转移财产的,恐怕要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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