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男,离异)年逾不惑,而刘某(男,未婚)刚及弱冠之年,两人在某酒吧认识,从此刘某住进了邱某的家中,邱某是生意人,居住的小区较为高档,出入需要有指纹门禁,时间一长,邱某提出在外租房居住,以免保安和邻居起疑心,传出去不太光彩。刘某同意搬出去居住,但是要求邱某购房,并且自称做过房产中介两年,比较熟悉房源。律师
不久刘某通过以前的同事,寻得一套房东急于套现的房产,比市场价优惠15%,邱某拿出了全部购房资金,交付刘某去办理。刘某代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两人均是购房人,邱某很不满意,由于上家不同意变更合同,邱某只得作罢。刘某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了40万元(约占购房价格的四分之一)转账给了邱某。
之后因购房一事发生不悦,刘某提出分手,邱某为了挽留情人,写下了“我出资的份额让你一部分,你可以占有50%的房屋产权”,之后两人变更了买卖合同,约定邱两人各向上家购买50%的产权,产权证登记为按份共有,各为50%。律师
三年后,该套房产增值了100%有余,邱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大龄女青年贾某,瞒着刘某登记结婚,刘某吃醋,和女方争吵,称自己才是邱某的妻子,引发了邱某和妻子的矛盾。邱某称要变卖房产,只同意归还刘某40万元。
刘某很担心,咨询律师自己是否可以拥有房产产权的50%。另外咨询律师自己和邱某办理了婚礼,当时还邀请了其他的同道之人,这种关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至少能否保护他的财产。律师
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物权法上两种对物权所有的共有形式。安份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财产权利,如果共有物是房产的,往往是按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比如房源来源、贷款的承担)来确定,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直接约定了份额的,则按双方的约定,在大量的案件中都是没有约定份额的,那么就按照上文提到的,按对物权贡献的大小来确定份额。共同共有是两个或者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关系。律师
在家庭关系中,共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夫妻间的共有,即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种是除了夫妻之外家庭成员间对财产的共有,即家庭共同财产。
对于本案件丈夫“邱某”主张按出资份额的比例来分割房产份额,而“妻子”刘某则主张按双方的约定处理。他们两人在同居过程中购置了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认为是按份共有,这套房产等级在两人名下,可以认为是共有财产。律师
邱某和刘某均是男性,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是一男和一女缔结婚姻,故而他们之间办理的仪式婚礼不为法律所认可。不过他俩都属于未婚,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而邱某作出的书面承诺“本人出资的一半归赵某所有。”以及两人间协议约定的房产份额各50%,以及最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各50%均可以表明虽然两人出资比例不同,但是已经协议对房产进行了约定,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邱某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赵某获利是通过出卖色相获得,故而此约定沈律师认为是有效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