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爱好收集各类木质家具,特别是酸枝木类家具,更是对各种红木古件的收藏情有独钟,苦心收集二十年,张某的家中堆满了各类古家具和红木家具,随着红木市场的看涨,张某的收藏也日益增值,虽然张某从事的行业收入颇丰,其在某知名古玩市场经营一家商铺,但是购买大量的收藏花费了张某全部的积蓄,家中甚至没有经济能力供儿子读大学。对此张妻非常反感,之前看到红木市场的增值,张妻虽有不满,但采取了隐忍的方式,可看到自己儿子的学费还要娘家的弟弟,即儿子的舅舅资助,张妻决定离婚。律师
张某妻子自结婚后一直为张某看古玩店,古玩店的经营主要由张某负责,张妻在经营中只起到了一名营业员的作用,张某的一名亲戚负责看护幼年时的张某儿子,费用由张某承担。故而张妻也一直认为自己在家中“没有地位、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的确对家庭财产的积累没有很大贡献。”她提出要求获得200万元,她和儿子的居住和读大学费用自行解决,张某如果没有这么多资金的,可以将一套红木家具和若干红木古玩抵给自己。律师
张某表示拒绝,要求按每月1000元,计算张妻的“贡献”,结婚二十年,张某同意支付给妻子24万元,还必须扣除张妻的吃喝费用。了解到张妻的诉求后,张妻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了二十年,不希望对簿公堂,希望律师能够将法律解释给张某听,先和她丈夫谈一谈,若无法谈妥再起诉离婚。了解案件后我们先向张某提出了一份财产分割的方案,先根据男女平等原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一个家庭中男女双方的收入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每个人的工作能力不同,工作性质不同,甚至职业机遇不同,导致夫妻双方收入有一定差异,大多数情况下男方的经济收入高于妻子,但随着职业女性的增加,女方收入高于男方的也大有人在,比如我自己的收入就要远远高于我丈夫。律师
但夫妻收入状况如何和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却没有什么关系,当然我们撇除那些私营企业业主,掌握企业财政,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占据优势地位。就正常的情况来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某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经济收入而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更不会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哪一方说了算而多分财产。《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律师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就不问来源于谁,夫妻双方都财产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至于夫妻双方谁对财产的贡献大,往往体现在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劳动工具的一方,可以获得股权、劳动工具,折价给对方,比如企业归股东一方所有,生产资料归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但这种归属的优先主要是考虑到社会资源不要浪费,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如果折合成金钱,双方的所得还是平等的。律师
张某听说后,一贯节俭过人的他情绪很激动,由于夫妻积攒的红木原料和家具价值一千多万,数额巨大,张某表示回去予以考虑我们的分割方案。由于张某年长张妻将近二十岁,身体也不好,在起诉离婚前张某突然病逝。当然如果张某还在世的,其妻子提起离婚,如果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势必分割财产。我们认为其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我们的预判的应当是一致的。律师
张某已经去世,他的全部纠纷将随之烟消云散,但持有张某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希望这篇文章能解释有关法律问题,也愿张某和妻儿等家庭成员的纠纷从此了结。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