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称,双方婚前即与吴某的母亲共同居住,徐某因琐事与吴某母亲关系不好,也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婚后徐某怀疑吴某有外遇,翻看吴某的手机,并经常与吴某及周围邻居争吵打闹。要求与徐某离婚。律师
徐某辩称,双方婚前确实与吴某母亲共同居住,但徐某并未与吴某母亲发生过矛盾,且吴某母亲在双方婚前已经去世。婚后双方关系很好,徐某没有怀疑吴某有外遇,只是因怀疑隔壁邻居挑拨双方关系,吴某经常在外喝酒,才翻看吴某的手机。律师
也因为隔壁邻居的挑拨,徐某才与吴某及邻居发生争吵打闹,徐某因此曾到医院就诊。现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吴某支付补偿款6万元。
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徐某怀疑吴某有外遇、周围邻居关系紧张等,双方产生矛盾,甚至争吵、打闹,经居委会多次调解关系仍未改善。徐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与吴某分居至今。现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要求支持其诉请。律师
双方均确认夫妻无共同财产。徐某坚持要求吴某补偿6万元,吴某不同意,致调解不成。
夫妻关系的维系在于感情。原、徐某婚后发生矛盾而争吵、打架,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现吴某要求离婚,徐某表示同意,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徐某要求吴某给付补偿款6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考虑到离婚后徐某在上海无固定住所,生活较为困难,吴某应适当给予帮助,具体数额由酌定。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吴某与徐某离婚;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徐某帮助款1.5万元,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即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