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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能否要求前配偶经济帮助

婚姻律师您好,我和前妻两个月前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第二周她立即和他人结婚。前妻在前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由于她不能生育,和我母亲经常发生争吵,也影响了我们的感情。之后她在网上参加了一个残疾人俱乐部,在那里认识了不少狐朋狗友,还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为此我们经常发生争吵。律师

办理协议离婚时由于结婚才两年多,没有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她也没有获得什么财产,之后她结婚的对象生活很困难,还需要她的资助,故而向我伸手。我表示拒绝,我前妻称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可以从我这里获得经济帮助,并且把《婚姻法》拿给我看,现在我有几个问题请教律师:

第一、离婚后经济帮助的尺度是多少,就是我应该给前妻多少钱?律师

第二、她再婚找的对象经济条件差,我有义务资助吗?

沈洁律师答复: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离婚后一方获得经济帮助的问题。《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律师

按本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经济帮助的,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或虽有劳动能力但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这条的帮助义务更多的是体现夫妻间的“最后义务”,故而金额一般不大,比如解决两年的住房,给予一定的生活费。帮助是短期的,金额在几万元,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双方的经济状况而定。如果是重残人员又没有生活来源,另外一方经济条件较好的,金额可能会多一些。如果没有住房的,哪怕对方身体健康有经济收入,也需要对其进行经济帮助。律师

不过经济帮助要在再婚前提出,你妻子一经和他人结婚,已经有了新的住所,则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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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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