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和张某在两年多之前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处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产权(价值108万元)归张某所有,贷款也由张某归还,小轿车归魏某所有,张某向魏某支付经济补偿款33万元,此后张某支付了五万元,余款28万元没有给付,离婚后两年魏某名下的公积金约8000元用于集中冲还该房屋的贷款。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魏某应当将户籍迁出该房屋,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律师
此后魏某没有按月支付抚养费和迁移户籍,张某也没有支付剩余的经济补偿款28万元。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屋分割的经济补偿款28万元,离婚后用公积金偿还的购房银行贷款7,850元,以及延迟支付28万元补偿款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共计48,876元)律师
被告张某趁人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对所欠的房屋折价款都不予否认,但是辩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8万元分割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原告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原告至今也没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另外给予房屋折价款的前提是魏某将户籍迁出房产并支付抚养费。关于利息,双方就利息未做约定,魏某之后也没有向自己追讨,故而不同意支付利息。关于公积金,无法确认是用于归还哪套房屋的贷款。要求驳回所有的诉讼请求。律师
法院认为子女有张某抚养,魏某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现在z张某为子女主张的抚养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以另行主张权益。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之前魏某曾经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套房产,后撤诉,又向其他法院起诉,主张另外一套房屋的权益,又撤诉,此后又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房产等财产,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次再次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故而魏某一直在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张某给付房款的期限并未做出明确的约定,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律师
关于折价款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张某自愿补偿经济补偿款,魏某承诺将户籍迁出,故而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魏某将户籍迁出,同时被告张某应支付房产分割款的余款28万元;
关于折价款的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明确拒绝给付房款的行为,之前魏某提出的诉讼均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基于魏某之前没有要求支付房款的证据,故而不予支持魏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律师
关于归还贷款的公积金,根据魏某提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判断,魏某的公积金账户是作为共同还款的账户,而曾经提取过相关公积金,而张某没有提供集中还贷的这部分费用的证据,法院认为这就是归还该套房屋的贷款,在离婚后魏某没有义务继续支付房贷,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