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有网友lihun92咨询:我和妻子系再婚,为了避免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发生矛盾,我们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并且约定婚后在经济上实行AA制,去年我被诊断出患有恶性肿瘤,因为疾病我已经支出了大部分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了工作,而妻子拒绝给予任何经济帮助并提出了离婚,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如下:夫妻书面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系夫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这种财产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夫妻离婚时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这种夫妻财产约定可以被突破,即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丧失劳动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应该尽到扶养帮助的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给予帮助的义务和责任。《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此外,提供帮助的另一方,必须具有负担能力。需两者的条件具备才符合离婚时由原配偶提供经济帮助,网友lihun92身患癌症,又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如果其配偶有负担能力的,应当从配偶的个人财产中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具体的帮助金额、期限、给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