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姜某和妻子感情不和,多年来他一直在外租房居住,10年中两人打了两次离婚诉讼,因姜某的妻子是残疾人又病休在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法院两次都判决不予离婚。2002年当地法院判决蒋某每月支付380元生活费支付给妻子,作为扶养费用。2008年下半年儿子工作且有了收入,2009年下半年姜妻退休,有退休收入。为此姜某问是否不需要继续支付妻子的扶养费用?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姜先生和妻子结婚多年,现在虽然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感情也完全破裂了,但因为客观原因(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律师
如果说姜妻没有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支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他们夫妻之间仍然负有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中互相照顾和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当时的当地法院判决姜某支付妻子扶养费380元。
目前状况有了改变:扶养权利人(姜妻)自身有了生活来源(退休工资),和原来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不符合法定享有扶养的资格,何况扶养权利人的子女成年有了经济收入,有能力对其进行赡养,因此沈洁律师认为姜某可以不对妻子进行物质上的扶养帮助。
附: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况:律师
1、扶养权利人有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来源。典型的有扶养权利人疾病治愈康复、扶养权利人退休享受退休人员收入待遇、因国家政策(比如帮困、救济)使得扶养权利人获得了足以支持其基本生活的收入、农村扶养权利人有了五保供养(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享受了烈军属的待遇等。律师
2、扶养权利人的子女,或者是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并且有了收入,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的。
沈洁律师说明:夫妻间的这种扶助称为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是抚养,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