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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夫妻财产归各自,还有义务资助对方吗

老杨和汤女士系再婚夫妻,双方结婚时,老杨和妻子汤女士的子女都已经成年。为了不让子女反对,双方婚前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相干,互不继承,日常开销丈夫承担70%,妻子承担30%。三年后汤女士突然得了重病,她的个人收入和积蓄不足以支持治疗,要求老杨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老杨和他的子女以双方签订有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费用。妻子要求他承担扶养义务,否则就要到法院去告他。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再婚也逐步被接受,虽然如此老年人再婚时候往往会遇到子女的干涉,为了获得结婚自由,向汤女士夫妻那样签订财产协议的为数不少,不过签订婚姻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协议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就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免除。

夫妻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的扶养义务发生在特定条件下,比如一方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或者是在离婚后会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应当予以扶养。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扶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另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夫妻间的扶养是平等的,不论男女,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要求对方扶养。在离婚后,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比如离婚后没有住房,另外一方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般不超过两年为限。律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不过夫妻财产的归属不意味着可以规避对配偶的扶养,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比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就有照顾义务,如果患病方的收入和财产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另一方要给予经济帮助,积极治疗。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有权通过诉讼要求配偶扶养。律师

再婚的老年人夫妻关于扶养方面的纠纷比较多,不像青年人,老年人因年龄关系,患病可能增加,收入可能减少,更需要夫妻间进行扶养,故而在夫妻一方丧失劳动力能力或生活困难,有扶养能力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这一义务,有扶养能力一方如果拒不承担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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