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财产分割为主,以离婚经济补偿为辅,以经济帮助为兜底的离婚救济体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以维持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准为参照标准,向另一方给付一定的财产。离婚救济制度是对因离婚受到损害或生活出现困难的一方的救济。律师
金女士在离婚时没有工作,自己又患有肺病,长期休息在家,结婚后她和丈夫也没有购买住房,婚后的积蓄也非常有限,她和丈夫都属于二婚,双方曾在婚前订立了一张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互不得分割和继承。现在离婚了,她遇到了经济困难,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在我们的免费法律咨询日,金女士在邻居的陪同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有关的事宜,沈律师认为金女士作为离婚时经济困难者,可以向自己的丈夫要求经济帮助,离婚抚养制度要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因此受有的损失加以补偿,离婚救济的对象是离婚当事人中经济状况处于弱势的一方。离婚救济的标准为“维持一方的原有生活水平”。律师
将离婚救济制度定义为,法律为因离婚受到损害或生活出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救济措施。救济制度应当寻求离婚自由和家庭稳定的平衡。确立适度和相对合理的救济标准,不应刻意追求救济措施的适用数量。
《婚姻法》第39条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均分的方式处理,对生活困难者的帮助经济帮助的性质不同于婚姻中的扶养义务,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需要经济帮助的原因也不是婚姻造成的,与困难者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无关。经济帮助的功能定位应当仅限于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在经济帮助的标准上,区分生活暂时困难还是无生活来源。律师
法律之所以要求夫妻在离婚时一方给予经济困难的一方一定的帮助,既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道义上的责任,也是因为对财产关系的处理应当本着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财产利益的规则。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在住房、财物、提供劳务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