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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区别

张女士和丈夫诉讼离婚(双方无子女),法院审理中发现其和丈夫系表兄妹结婚,宣告婚姻无效。张女士原本认为能够分割到的财产都成了“一般共有”,由于张女士几十年来没有工作,全靠丈夫生活,双方之间没有共有财产,一场无效婚姻,让张女士的财产从有到无,且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为半文盲,她的生活陷入了困顿。对此前老伴,也就是张女士的表哥自愿给予经济补偿10万元,张女士表示不接受,要求过错赔偿50%的财产。在朋友的陪同下她寻求法律帮助。律师

张女士说认为的过错理由是:表哥是有文化的人,应当知道不能近亲结婚,明知是近亲却和自己结婚,不仅耽误了她的青春,还导致她无后(男方不育),沈律师认为张女士所称的过错并非是婚姻法上的过错,不能获得赔偿,更何况其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律师

过错赔偿和经济补偿有何区别呢?

过错赔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虐待等行为,导致产生损害后果的,给配偶造成精神痛苦,赔偿对方精神痛苦和损失。过错赔偿是以有过错行为为前提,即便一方不自愿赔偿,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不赔不是过错方说了算。

经济补偿是夫妻离婚时,因一方对家务劳动、照顾家庭较多,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在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另外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经济补偿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补偿不需要一方出现过错和损害后果,当然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采取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或者不作财产约定的,离婚时不需要向对方补偿。律师

显然张女士和丈夫“离婚”不属于前面两种情况,那么张女士能否要求经济帮助呢?

经济帮助是离婚时,一方因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导致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对方进行帮助的行为,体现在婚姻法42条中,生活困难的表现可以是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是没有住房,由此看来张女士符合经济帮助的第一个条件。不过经济补偿是针对夫妻离婚,现张女士和表哥之间是宣告婚姻无效,因法无明文规定是否可以参照,故而我们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推定可以适用该条款。律师

至于扶养制度也不能适用,扶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有疾病的,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制度,亦不能适用于本案。

由于张女士在其“婚姻”期间没有和丈夫形成共有财产,故而也无法按同居形成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她不能要求分割一半的财产。鉴于其表哥也就是“前夫”给予的补偿数额是10万元,比正常婚姻中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均要多,故而我们建议张女士接受。其表哥的补偿实际上是一种自愿给付,法律并不禁止,但不属于上文中的几种赔偿及补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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