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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确认赠与房产给儿子属有效约定

上诉人徐Q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Z系徐Q与案外人杨P所生之子。华灵路房屋登记为徐Z、徐Q共同共有。律师

2008年7月8日,徐Q为原告、杨P为被告经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出具(2008)门三民初字第07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载明双方自愿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房屋一套赠与婚生子徐Z。后因徐Q不肯配合徐Z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徐Z要求判令华灵路房屋归徐Z所有,徐Q负协助过户义务。律师

原审审理中,徐Q辩称:不同意徐Z的诉讼请求。华灵路房屋系徐Q购买,与徐Z母亲离婚时,考虑房子早晚要给儿子,故调解协议上约定将房屋赠与徐Z。但2009年徐Q做生意不顺利,回上海后只能租房居住。现在租金越来越贵,徐Z却没有补贴过徐Q,徐Z对徐Q不好,故不愿意将房屋给徐Z,要用房屋养老。

原审审理中,杨P到庭陈述:当时徐Q起诉离婚,杨P同意离婚的前提就是华灵路房屋归徐Z所有,故要求房屋归徐Z所有。律师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Q与杨P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徐Z,该赠与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效力,不可撤销。故对徐Z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上海市华灵路房屋归徐Z所有,徐Q负协助过户义务。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徐Q不服,向提起上诉称:离婚时把华灵路房屋赠与徐Z,是徐Q提出的,到现在为止,徐Q依然同意把华灵路房屋给徐Z,但徐Z不应不顾父子之情直接起诉,让徐Q难以接受。徐Q现在经济状况不好,要求徐Z尽赡养义务。上诉人徐Q表示不同意原审判决,同意把华灵路房屋给徐Z,但要求徐Z尽赡养义务。律师

被上诉人徐Z答辩:不同意徐Q的上诉请求。徐Q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将华灵路房屋赠与徐Z,后徐Z向其要求过户,徐Q不同意过户,徐Z才提起诉讼,是正常的民事行为。赡养问题不是本案的处理范围,徐Z也从未表示过不赡养徐Q。徐Z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徐Q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律师

徐Q与杨P离婚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自愿将华灵路房屋赠与徐Z,该协议由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故该赠与不可撤销,徐Q应当履行赠与义务,将华灵路房屋过户至徐Z名下。该调解书中所确认的赠与未附义务,现徐Q主张在徐Z尽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才同意过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992号(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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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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