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张某和女网友约会,被妻子逮个正着,之后张妻要求张某写下保证书,约定“本人承诺再也不上网和网友约见,如有违反,房产和其他家庭财产均归妻子,并且赔偿10万元。”一个月前张某和女网友喝咖啡,又被妻子发觉,张某很疑惑妻子为何频频知道自己做了些什么,他把电脑拿去维修,发觉妻子在他电脑中安装了软件,监控他的一举一行,张某勃然大怒,认为妻子给自己“下套”。张妻则提出离婚,否则要求张某写一个500万的借条。张某父母认为张某和妻子的约定是无效的,张某所居住的房子是他们老两口倾尽所有购买的,产权人是张某和父母,不应当归妻子所有。另外张某提出妻子和同事周某某关系暧昧。律师
张某和张妻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常见,往往约定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事情发生,财产归属另外一方的约定,而一方“净身出户”,甚至还要进行一定的赔偿。这种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也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出现,而这种差距多数是当事人书写的“道德协议”和“财产归属协议”之间的区别引起的,少数是审判人员不同的法律观点引起的。
认定忠诚类“保证书”无效的,有这几方面的原因:律师
保证书成了没有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比如双方约定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某种行为发生,离婚时财产归另外一方,甚至直接写成了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律师
约定的“道德义务”超出了《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范畴,更明确地说是超出了《婚姻法》及其三部司法解释所认定的“过错行为”的范畴,比如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等,本案件的张某两次都是和女网友吃饭、喝咖啡,并没有超过一定的界限,当然用张妻的话说“以后发展着就不一定了”,但“可能的不忠”不等同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何况还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不代表张某一定会违反婚姻法所规定的道德义务和忠诚义务。结婚不是卖身,应当允许张某和异性在正常的范畴内交往。所以只要张某和女网友见面,就要放弃财产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剥夺了张某基本的社交权利。类似的还有:不许和异性说话、不许和异性交往、不许和异性吃饭等等约定。律师
约定的财产不明确,没有所指,或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往往这种协议都会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出现一些情况,比如处分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比如父母的,子女的财产,处分的财产指向不明确,比如本案件的张某除了和父母共有的房产外,还和张妻投资过一套学区房,究竟指哪套房产,还是全部房产,并没有清晰的指出。如果处分的是第三人的财产,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夫妻只能处分自己名下或者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假定张某和父母属于共同共有这套房产,那么折算成份额,张某也只能处分房产权利的三分之一。律师
约定不能导致一方生活无所依,生活困难的局面,假定张某是残疾人又没有收入,那么这种约定会侵犯张某的生存权,张妻还是要尽到困难帮助的义务,当然张某如果是有固定收入,又健康,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如果张妻也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此时张妻也有过错行为的,不能要求张某履行具有明显道德惩罚义务的协议。律师
最后,审判人员对婚姻法的理解和解读也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上海地区,如果一个审判人员敢于把所有财产判归一方所有,而仅仅依据的是一份具有明显道德义务及惩罚条款的协议,而不是一份合法的夫妻财产约定,那么也需要“吃螃蟹”的勇气。综上,沈洁律师认为写一份道德协议,不如写一份夫妻财产约定,撇除这些道德约定。
果然张某约见女网友后,拒绝给妻子再次写认错书,也拒绝承认和他人曾经再次见面,张妻虽然起诉离婚,但是已经无法举证张某违反约定。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