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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析产协议和家庭成员间赠与协议的区别

黄女士(排行老三)有兄弟姐妹六人,在1993年黄女士的父亲增配一套一室户的,给了黄女士的二哥作为婚房,承租人为父亲。1996年父母用积蓄通过房屋置换获得一室一厅房屋一套,1999年用父母的工龄优惠购房,产权人登记为父母名字,给大哥结婚后居住,不足部分大哥自行出资8000元。1996年黄女士和四妹分别出嫁人,1997年六弟结婚,和父母同住,五妹早在1993年就出国了。1998年黄女士父母的私房拆迁,分得三套拆迁房屋,除了房屋的拆迁折价为,黄女士父母、在该房屋中结婚并且生子的六弟一家三口、黄女士本人、五妹作为被安置人,也获得了一定的面积补偿。律师

由于家中人口众多,随着房价的上涨,在2003年在父母的主持下,各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父母放弃大哥居住的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大哥所有。三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六弟名下的两房一厅归六弟一家所有,拿出五万元补偿给二哥,1993年另外一套两室户归增配的承租公房变更为二哥承租,另外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卖掉一套,由六个子女进行分配,剩余一套归两位老人所有。协议签订后,除了二哥要求变更了承租权之外,其他产权均未变更。卖掉的产权房在2005年得款33万,父母留下3万元后,每个子女获得了5万元补偿。为尽力孝心,出国的五妹放弃了补偿。2007年黄女士母亲去世,病危前曾要求公证人员到场,指定所有财产(指遗产)和身后事务由爱人处理,遗产归爱人所有。之后父亲和六弟同住,父亲死亡前立下遗嘱,自己居住的房屋归六弟和大哥继承,遗嘱上说,大儿子获得的婚房面积较小,故而应当分得房产,小儿子照顾较多,也可以分得房产的一半,存款约15万元由所有儿子继承。律师

2009年,黄女士的大哥和六弟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黄女士表示父母重男轻女,把所有财产留个哥哥弟弟们,着实不公平。除此之外拆迁房屋中有自己的份额,父母不得擅自处分,要求确认父母处分她财产的份额是无效的,另外黄女士认为2003年签订的《协议书》属于赠与协议,父母赠与给哥哥弟弟们的财产是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至今没有发生变更,赠与财产没有交付的,仍属于遗产,父亲的遗嘱仅处分了一套住房,其他的住房包括用工龄购买的房屋仍属于遗产,拆迁安置房屋中的其他一套房屋仍属于没有遗嘱处分的房产,且这部分房产中有自己的安置份额。律师

2003年签订的《协议书》就近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协议,还是一份家庭析产协议,双方产生了理解上的差距。如果是赠与协议的,房地产赠与的交付以过户为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的,赠与合同还没有履行,赠与人去世的,属于遗产。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具有无偿性。

分家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各方达成一直,分家析产协议无需做到各方是平均分割或者是公平分割,也无需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担任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和感情关系,析产可以是在不均等条件下作出的。律师

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和受赠与人之间的协议,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间的协议,本案的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订的,包括主张是赠与的黄女士也签了名。如果是赠与协议,父母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则无需其他子女签名。根据协议签订时对各房产的分配,以及协议本身的用词,可以认为这是一份析产协议,故而黄女士再主张父母无权处分她的拆迁安置房,和主张赠与的房产没有过户属于遗产,要求分割,是不能获得支持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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