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小文和丈夫两地分居,两人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于一年前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到“双方分居在某地和某地,两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每人名下的财产按婚后约定也均归各自所有。”现丈夫的同事刘某手持借条向小文索要五万元债务,原来前夫曾经在两年前向同事刘某借款九万元,利息一万元,故而前夫让同事向前妻讨要一半的债务款。律师
小文知道后很是着急,她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期间和丈夫有口头协定,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离婚协议书也确认了这一点。丈夫的同事刘某向小文透露,这笔钱是被借了用作租房和旅游,使用金钱的人正式小文前夫和前夫的情人,刘某也觉得小文比较“冤”,故而向她透露,结果被小文的姐姐用手机进行了录音。沈洁认为债权人刘某明知小文夫妻两地分居,借款用途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没有理由要求小文承担其丈夫的个人借款。这笔借款应当由小文的前夫承担。律师
如果小文的姐姐没有及时把借款人的说法进行取证的,那么小文很可能要面临一种尴尬的境地:她必须要和丈夫对婚姻关系期间存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再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夫妻财产协议向自己的前夫追偿。
夫妻之间的协议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律师
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处分等等。如果夫妻间有财产约定的,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就不一定是共同的,可以自由约定,对于债务也是如此。不过和财产约定不同的是,债务的约定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约定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比如离婚时约定财产归一方,债务均有另一方承担,对于债权人而言,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这种约定在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师
故而夫妻处分财产和债务的约定,如果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约定,第三人在和夫或者妻一方约定债务时,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以夫或者妻的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件中,沈洁律师认为同事刘某作为小文丈夫的同事,在出借金钱的时候已经知晓这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而无权向小文索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