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婚后和丈夫订立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两人居住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现两人感情不和,赵女士起诉离婚要求丈夫按约定把《夫妻财产协议》中的房产交付给自己,经查明该套房产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贷款系赵女士夫妇归还。第一次起诉后,男方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对于赵女士要求归她所有的那套房产,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要求另行处理。赵女士问另案处理该如何办,这套房产是否归她所有?为此她提供了婚礼当日的父母讲话录像,录像中明确指出房产是给两个孩子(指赵女士夫妻)的爱巢。律师
夫妻可以在婚后对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与否要考虑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愿望,除此之外还要衡量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合法的处置权。本案件就涉及赵女士的前夫在作出房产归属约定之前,对房产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
处分权不等于所有权,只要财产权利人仍认可或者予以追认的,赵女士前夫就有处分权,如果权利人不予认可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份《夫妻财产协议》就是无效的。律师
本案的关键就要看看赵女士的前夫对“婚房”有没有处分权。在举行婚礼当日,赵女士的前公婆,也就是房屋的权利人称“这套房子使我们给两个孩子的爱巢。”这句话的语意非常含糊,究竟是赠与产权还是给他人使用,并不明确,按常理推定,父母赠与房产的可能性比父母让儿子儿媳居住使用的可能性更大。故而婚礼当时男方父母确实表达了赠与给双方房产的意思,之后房贷均由赵女士夫妻归还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没有人会为了借用的房产归还贷款,这和常理不符。律师
不过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房地产的赠与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户前财产仍属于原产权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一方履行义务,另外一方纯粹获利,故而只要在财产没有交付前,赠与人都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现赵女士夫妻离婚,其公婆表达了不愿意赠与赵女士夫妻房产的意思表示。
象赵女士这种情况也有不少,婚后夫妻使用父母名下的房屋,虽然父母口头上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有的甚至有书信、协议为证,但由于没有办理赠与协议的公证或者交付财产(不动产为过户,动产为交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虽然夫妻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会因无权处分导致夫妻财产协议无效。律师
至于赵女士为房产支付的贷款,对其前公婆而言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至于能否在返还时候考虑房屋升值,沈律师认为房产产权不是赵女士夫妻,赵女士和前公婆之间也没有购房的合意,故而房产的增值归产权人所有,她不能分得。但是由于公婆撤销赠与,对房屋产权有期待的赵女士落空期待利益,而且归还了数年贷款,从公平的角度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