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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后来取得财产能否有约束力

刘先生是一名残疾人,通过网络他认识了安徽姑娘谷某,刘先生虽然有轻微的残疾,但是他的“家产”可不少,由于帮父母做批发生意,他个人也积攒了不少资产。两人的婚姻引来了刘母和刘父的反对,为了表明心迹,谷某主动提出做一个财产公证,约定刘某名下房产和存款归刘某所有,谷某名下的财产归谷某所有。之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数年因家庭矛盾,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新添置的一套门面房的归属,两人意见不一致。律师

原来婚后妻子谷某没有工作,在家带孩子,后孩子上学后她帮忙看店,2009年出租人因债务纠纷将刘某父母承租的门面房出售,考虑到父母年迈,商业用房变更产权有很高的税费,刘某就把这套商铺买下登记在自己名下。律师

丈夫刘某认为双方一结婚就签订了《夫妻财产公证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商铺买在自己名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妻子谷某不能分得。妻子认为公证协议签订的时候,双方还没有买商铺,这套商铺属于新添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自己一直在操劳家务和教育孩子,孩子上学后自己又无偿为家族生意忙碌,故而购买门面房所用的资金里面也有她的劳动所得,故而要求分割一半价值。律师

经查该公证协议只把签订协议时的财产作为约定的对象,对当时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对将来的财产没有作出约定。财产协议签订后,又增加了不少财产,最大一笔就是那套商铺。故而沈律师认为该公证协议合法有效,但是不能溯及协议签订之后事情,故而这套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刘某认为财产协议约定的很清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条也可以沿用下去,推定可以按照原来的约定分配将来的财产。妻子刘某要求支付100万的折价款,鉴于刘某不愿意协商,妻子谷某委托我们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刘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妻子160万的房屋折价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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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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