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男和徐女原本系夫妻,后来因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处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双方有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关于双方结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款,用该款购置了拆迁安置用房,由于房屋系期房,故而双方对房屋取得产权后如何分割进行了约定。律师
该协议约定,如果动迁安置房屋具备办理产证条件,必需全部被安置对象到场签字,才能办理产权证,故女方应当提供帮助,离婚后由男方一次性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14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一次性支付了14万元作为补偿,有女方收据为证。律师
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男方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由于女方不到场,导致产权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故而男方起诉到法院要去判决确认系争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按约协助男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律师
法院判决结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男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后,房屋归属男方,女方提供帮助,配合房屋登记手续的办理,女方不配合的行为属于违约。故而判决彩云路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于政策许可办理上述房屋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房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登记手续。(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7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