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郝女士和邬先生原本是夫妻关系,后来因感情不和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为了能使两人的儿子将来有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双方协议放弃共有的房屋权利,将房产证的产权人登记变更给儿子,当时产权证只有丈夫一人名字,孩子才三岁。律师
双方在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家庭财产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两人过户给儿子小军所有,任何人不得变动,变卖房产,如果有变动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但是后来丈夫没有能遵守承诺,他在离婚后不久,妻子催出办理过户手续前,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父亲。房屋售价为二百八十万元。当月同小区相似面积的房屋售价为四百五十万元。
后来他又称虽然卖掉的房屋,自己还会购买一套,这是房屋的置换,不会影响孩子的实际权利。而且离婚后儿子一直跟着郝女士,两人也居住在这套房屋中,作为新产权人的爷爷并没有赶两人走,不影响孩子的权利。律师
但郝女士认为前夫所称的另外购房,他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过户给第三人是孩子的爷爷,属于恶意串通,这是丈夫返回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此郝女士特地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郝女士的前夫将房产出售给自己的父亲,不属于善意行为,郝女士可以以孩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监护人,要求房屋变更到孩子名下,宣告这次买卖是无效的。
当然如果房产是按市场价出售给他人的,郝女士就无法要求返还,但可以要求丈夫将数百万元的售房款返还到孩子名下,她可以给孩子另行购房。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在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返回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可以变更或册小财产分割协议。律师
当然如果是趁人之危的,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本案中,财产贵孩子所有并是双方自愿,并不损害夫妻两人的任何权益,擅自将房产出售反而是侵害了孩子的权益。离婚协议在夫妻签订时成立,离婚领取离婚证时生效,现在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又不存在胁迫、欺诈和乘人之危的情况,是无法要求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