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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提出财产归各自,将来能否推翻

季老板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经过多年的努力和运气,企业蒸蒸日上,成为了一方翘楚。他是幸运的又是不幸的,一场疫情,他的妻子患了新冠,又引发了肺炎,后来因无法救治,居然去世了。妻子去世后,他非常伤心,久久不能忘怀。在新冠疫情之前,儿子到美国去读高中,应该也会在美国继续留学读大学。季老板一人在家,除了工作外,倍感无聊和寂寞。

听闻老板的问题,他公司的财务经理称自己的堂妹是一名大龄剩女,对配偶的要求过高,导致耽误了,找不到合适的对象。于是介绍给了季老板,两人见面后,堂妹李女士对季老板的经济条件,包括收入状况、住房条件都非常满意,对季老板彬彬有礼的态度也非常满意。而季老板对相亲对象李女士的学历、家庭环境、外貌和身高也比较满意。于是两人情投意合开始了恋爱,谈了半年多,季老板认为双方感情差不多了,可以谈婚论嫁。考虑到年龄不小了,李女士也表示同意。

没多久,季老板给李女士发了一封微信,里面写了各种条件和婚后双方的财产约定。在这封长信中,季老板面面俱到提到了自己婚前有两套房屋,一套是位于闵行的别墅,另外一套是位于徐汇滨江区的大平层,并且自己还有一套原卢湾区的承租公房,正等待拆迁。除此之外,有私营企业的股权、奔驰和宝马各一辆,存款和理财捌佰多万,没有银行贷款,也没有债务。并且称自己有上美国高中的儿子一名,结婚后他每月给李女士壹万元的家用,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李女士一看,顿时傻了眼,本来以为自己认识了一名金龟婿,但没想到男方丰厚的婚前财产和自己毫无关系,即便死后,都归儿子继承,和自己无关。婚后每月只给自己壹万元的家用,而房屋每月的物业费就高达壹仟多元,水电煤暖气费等等平摊到每月将近叁千元,合计就是四五千开支,这剩余的伍仟圆还要用于两人的吃喝拉撒。且季老板表示自己喜欢清静,希望结婚后不在聘请保姆,妻子能全职在家照顾衣食起居。律师

李女士表示自己结婚并不是为了对方的财产,自己也不要求在对方的房产上加上产权,但婚后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男方死了,自己都无法继承遗产,这种约定让自己无法接受。这明明是花了两千伍佰圆不到,给自己雇佣了一个免费的全职保姆,现在保姆每月的收入都要好几千。自己虽然不是大富大贵之家,但每月七八千元的收入,外加三房一厅的住房,日子还是比较舒畅的。更何况季老板除了经济条件较好,学历、相貌、身高都并不理想,而且对方还丧妻育有一儿,并不是良配。

只不过李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就想了解一下婚前财产协议如果一旦签订,在一方不反悔的情况下,另一方能否将其推翻?另外季老板这种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不是属于无效的说法?

沈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季老板所有的经营收益,包括捌佰万存款的利息收入,都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

而如果季老板在外经营,如果公司对外负债,自然不需要他个人承担。但实际上,很多的私企老板在企业经营不良时,往往以个人资质为信用,向他人办理借款。此时哪怕夫妻有书面约定,只要债权人不认可,在归还债务时,妻子是共同的,当然还完款后,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是可以向丈夫追偿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如果没有约定,婚后夫妻财产属于共同的,但也允许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

所以沈律师认为李女士所称的婚前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存在,只要两人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两人精神正常,那么签订的协议,再不公平,再有失公正,约定本身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李女士和对方结婚,并且签订了那样的协议,男方的婚前财产本身就归他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也因双方有约定,和李女士无关。当面对债务时,债权人追责时候,双方要共同承担,事后才能追偿,如果对方没有财产的,那就无法追回损失。

在没有约定时,只有以下财产是归一方所有的,《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这个婚结还是不结,李女士需谨慎考虑。别开男方的巨额财富,如果李女士决定对方并不是自己的意中人,那么还是要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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