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来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赔偿女方伍万元正,分25个月付清。自2012年9月起每月贰仟元,直至付清为止。律师
此后李某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唐某向其催讨,也分文没有付,对此唐某并没有否认。唐某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的确承诺了赔偿前妻五万余,但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还有纠纷没有解决,故而不同意付款。
唐某认为的纠纷是双方的金银首饰,某饮食店的出资,共同的债权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现在金银首饰、债权都在前妻处,饮食店也为前妻所经营,故而这些遗漏的财产要求重新分配。五万余没有付的赔款在这些财产里面抵扣就可以了。律师
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约定赔偿唐某五万元,后李某没有支付,故而唐某要求付款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李某要求五万元进行抵扣,称遗漏了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也没有相应的凭据进行证明,就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应当由李某支付五万元给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