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与男方许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案情如下,两人原本系夫妻,后来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嘉定区新成路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男方每月补贴两千元,共计补贴9年多,合计金额20.6万元。离婚前该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离婚后没有变更。 律师
离婚后,女方按月偿还银行贷款,男方没有补贴女方两千元,三年后女方筹到款项将剩余房贷一次性付清,要求男方一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男方没有回应也没有贴补非要。
案件的法律问题在于:双方约定离婚后,男方继续补贴女方两千元,让女方继续还贷,这种行为是自愿帮助行为,还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给付行为?其次,女方已经还清的房屋贷款,男方是否还有义务继续贴补女方每月两千元?鉴于男方在协议签订后,一次也没有贴补女方,能否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所有补贴款?律师
关于第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产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女方两千元补贴款,由于离婚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要求以均分财产为前提,故而双方作出约定,哪怕是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约定,也是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道德义务,可履行可不履行。故而女方请求男方支付补贴款有法律依据,男方不履行女方可以起诉。律师
关于第二个问题,女方将房屋银行贷款一次性还清,虽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初衷可能是为了让女方顺利还清贷款,但该协议并没有约定贷款提起还清就可免除男方的贴补款,故而按协议需要履行9年多,总额不变。律师
关于第三个问题,女方将该房屋银行剩余贷款全额还清,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故要求变更原合同,将男方分期支付的补贴款变更为一次性支付。现在女方已经还清贷款,由男方一次性支付补贴款亦在情理之中,法院支持了一次性补偿的请求。不过对该项判决沈律师认为还需要考虑男方的支付能力,由于男方放弃到庭答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否则如果男方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亦是合理说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