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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照片办理协议离婚会有什么问题

范某和妻子协议离婚,因担心妻子变卦,晚到一步的范某没来得及拍摄离婚照片,他离家出发前顺手拿了弟弟的照片,之后该照片被用作登记离婚的照片。由于范某和弟弟长相有七分相象,登记人员未经注意就予以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后,前妻果然对财产分割反悔,提出范某没有提供本人真实照片,故而登记离婚手续无效。律师

范某有所担心,问如用了他人照片登记离婚的,是否会影响离婚的法律效力。妻子能否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该离婚登记,财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沈洁律师认为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了限定,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范某和妻子精神状况正常,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也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故而有资格办理协议离婚。律师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提交了上述真实的资料,至于民政部门在给两人颁发“离婚证”的时候需要黏贴各自的照片,但是照片并非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虽然范某提供了别人的照片,但是两人对于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是两人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虽然离婚办理过错有瑕疵,当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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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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