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案例一:孙女士和丈夫的协议离婚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孙女士认为离婚后丈夫的银行账户有一笔巨款,自己离婚时忘记了,现在要求分割。她认为自己在离婚时因财产名目繁多,以及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等因素,从而遗漏分割财产,这个说法明显不能得到支持。律师
在不少离婚协议书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概括性表述的兜底性条款,可以说十分文书可见五六份都是这种表述。而嗣后,当一方提出要求分割另一方所掌控的、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的财产,或者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离婚协议中未列举的婚内债务时,另外一方就会用离婚协议书上的兜底性条款予以拒绝。律师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还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如果这是双方的正式意思表示,内容也合法,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协议是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孙女士现在主张对方将一笔三十万的存款隐瞒,要求分的其中一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
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对各自掌控之下的财产的最终归属已有明确的约定,现又提出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存款,显然与协议中的约定背道而驰。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应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是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其本身就属于各自个人所有,根本不需要特意作出约定,此处的“私人财产”应理解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了“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的财产范围是指当时双方达成共识的具体财产范围,对于财产所有权的放弃,需由所有权人作出明白无误的意思表示,如果不知晓该财产的存在,则所有权人无法作出放弃该财产的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或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隐瞒财产,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