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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价值玉器归前妻,能否撤销离婚协议

唐先生和妻子叶女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两人已经不止一次这样的。这次争吵后,两人约定去民政处办理离婚。妻子提出婚后购买的一对琉璃水晶杯和一对白玉黄金壶归她所有,当时唐先生有些犹豫。妻子就在一旁说:“看你这男人,多小气,也就几万块钱的东西,还要想那么久,真是看不起你。”当时怒火冲天的唐先生一怒之下,就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这些物品归妻子所有。律师

离婚后,唐先生上网查询了类似物品的价格,发现当年父亲送给夫妻两人的琉璃水晶杯目前的价值约会7-9万一对,而白玉黄金壶要25-30万一对。这么多财产突然归了妻子,让唐先生有些后悔不已,在民政处时,他以为琉璃水晶杯约1-2万一对,白玉黄家壶也就3-5万元。他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自己能否向妻子要回这些财产。当然他已经向妻子索要,对方坚决不肯归还。律师

沈律师认为内,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不仅要考虑财产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掺杂的感情。比如这对琉璃水晶杯和白玉黄金壶,是唐先生父亲生前的至宝,在他患病之后送给了儿子,后来去世。唐先生当时就应当考虑到这些带着父亲纪念意义的物品,不要轻易给人。律师

在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上反悔,如果没有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的,只能寻求对方同意,否则无法撤销或者变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关于当事人反悔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的问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情形。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法》中显失公平、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内容,而是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处理。”所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仅要考虑等价有偿,还要考虑感情因素,不能因协议显失公平是撤销或者变更。律师

辛亏唐先生的前妻叶女士对这些物品的价值也不清楚,经沈律师联系,他们两人协商后,以为一万元的价格将琉璃水晶杯卖给了唐先生,而白玉黄金壶其前妻认为价值三万元。变更了离婚协议,拿回了自己物品的唐先生觉得非常非常幸运,他觉得自己对死去的父亲也有了交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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