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女士和丈夫柏先生在一次口角后,柏先生就离家出走,不知道去了哪里。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三年后喻女士遇到一位心仪的男士,她想和柏先生离婚,但由于对方不知下落,她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案件,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被告就原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原告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当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若在原告起诉时候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未满一年,或者虽然满一年但在原告起诉时在现居住地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在原告起诉时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且连续居住起诉时现居住地一年以上的,认定形成经常居住地,离婚诉讼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公民因就医住院一年以上的不属于这种情况,仍有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除了上面的通常情况,“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大致还有以下五种情况:1、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关系;并且销路非常好。2、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3、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的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关系,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5、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律师
只有“被告就原告”的集中情况,属于地域管辖的例外,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大致有八种情况:1、对不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4、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籍的;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7、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草果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上面的两类情况外,《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离婚管辖做了规定。律师
目前,可以已知的是柏先生离家出走已经三年,喻女士也向警方报了失踪,她不知对方下落,可以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当然喻女士希望协议离婚,那因对方不知下落,是无法办理的。她的离婚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时间,如果要和丈夫离婚,和现男友结婚,只能通过这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