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女士和涂先生两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男方涂先生是做生意的,非常有钱,拥有不少财产。当时双方约定家庭财产中的一套90平方房产归女方所有,存款150万元归女方所有,一套180平方的住房归未成年的孩子所有。家庭中所有债务由涂先生承担,外贸公司及另一套45平方的住房归男方所有。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后续后,男方并没有将那套180平方的住房过户给孩子,而是继续登记在前妻和自己名下。律师
俗话说的好,天有不测风云,有人祸福旦夕。做生意也不是那么一帆风顺,正巧遇到疫情,涂先生的外贸公司一下子没了生意,员工也纷纷离开,涂先生为了挽回生意,渐渐把手中的现金败光了。段女士听说后,心里有所担心,她要求前夫涂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涂先生含糊其辞,就是拖着不办理。
之前未成年的孩子小涂目前已经满18周岁了,根据小涂的年龄,他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但他们的孩子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权,不能作为原告,只有离婚协议的妻子有权要求其前夫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儿子交付房产。沈律师建议段女士以上述离婚协议为依据,将前夫涂先生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180平米的房产归其儿子所有。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属子女,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但是这种赠与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一些不同,如果没有交付的,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离婚协议无论约定双方财产归属子女,还是一方财产归属子女,均属于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行为。离婚行为生效,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对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律师
当事人不能以赠与行为没有交付为理由主张撤销该协议,这种赠与并不同于《合同法》上的普通赠与。和附带公益义务的赠与一样,是不能擅自撤销的。离婚协议如约定一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一方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属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