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上海离婚律师沈洁发现有相当比例的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有的甚至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就差没有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了,但临门一脚没有踢入,那么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诉讼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或者说成为一种参考呢?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已经在其他文章中对此作出了答复,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成立,但并不代表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方才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法律咨询】宋先生最近非常担心,自己曾经和妻子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宋先生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在协议里面答应放弃所有财产,后宋到上海工作,如今妻子在老家起诉离婚,要求将所有财产判给妻子所有,宋先生担心曾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会被法院用作判决的依据。律师
上海律师沈洁指出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离婚协议必须经登记才能生效,所以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处理的约定只有在离婚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自然不能用在诉讼离婚中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候分割财产的依据。类似民事合同中一类“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律师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说明双方对这份协议的内容并不是全部认可,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仅仅对财产的归属问题作了约定,没有对时候离婚、子女抚养权等具有人身性的权利作出处分,因此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而离婚协议签后不登记离婚,仍不生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有时会和子女抚养等人身性权利“挂钩”,比如一方放弃财产是抵冲抚养费,或者是为了顺利离婚。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隔离开来看到,不能认为其就是财产协议。律师
例外:有的地区的法院会包离婚协议当作审判离婚的依据,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