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离婚协议可否在民政处变更

离婚法律咨询:双方协议离婚后,因情况发生变动,需要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应该到哪里去重新登记协议?

上海律师沈洁答复咨询: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一直的,在领取离婚证后,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变更协议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2009年5月最新更新为:上海地区协议离婚后,协议可由夫妻自行协商变更,民政处不再办理变更事项。如果担心双方私下写的协议会发生法律效力问题,您也可以找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帮您和您前夫/前妻的协议办理变更律师见证(公证)。律师

如果遇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的,双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或者由法院判决。当然双方也可以仅仅签订离婚协议的变更协议,不去民政部门登记或者不通过法院调解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那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律师

2009年6月21日更新: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建议您如果需要办理协议离婚,在部分婚姻登记处他们是不予变更的,同时也没有必要到民政部门去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一样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协议本身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不损害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权利。如果您不会起草,也可以委托我们的离婚律师拟定。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