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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还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吗

法律咨询:常群家具工厂代理某商场按图样加工一批家具,这批家具款式新颖,因此家具工厂对图样进行了复制。合同履行完毕后,家具公司按照图样生产了100来套基本同款的家具,卖给了某网店老板。不久被该商场发现,收到了对方的律师函,并且中断了和家具工厂的合作。家具厂的厂长想不通了,合同不是履行结束了么?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也都失效了,难道还要继续保密?

家具厂和商场藏医的其实是《合同法》中提到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同,它主要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些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和协作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洁律师这样认为;不论在合同生效前,还是合同履行终止或者合同解散后,合同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如何合同生效前违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无责方的损失,如果合同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后违反,违反合同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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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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