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战日甚激烈的今天,商业间谍借助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可以说是神通广大、无所不能。这也让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变得极为困难。法律规定,权利人在特定环境下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就可使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在诉讼时,从证据角度来讲,对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要求是什么呢?是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还是合理的保密措施呢。
有句法言说,一扇未上锁的门,不等于一张请柬。保密措施可以如同一道关上的门,虽然没有上锁,但他人不得擅自闯入。这就是说,保密措施应当如同路旁的一道“栅栏”,警告过路人“禁止入内”。法律要求任何人尊重他人的保密意志,遇到他人保密措施即应回避。法律不能苛求权利人采取措施防备一切现在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不可察觉或不可预防的间谍行为。所以法律并不要求保密措施在任何标准之下均万无一失,仅要求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是合理的即可。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有两个实施方向,一个是权利人方向,即要求权利人在特定环境下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种是义务人方向,即要求义务人对保密措施尽合理注意。义务人被看作是一个有通常心智的人,其在正常的注意状态下,应该意识到雇主或者他人商业秘密的存在。可以说后者更加重要。比如,英国判例中对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有以义务人为标准的,即只要一个有理智的人处在该信息接受者的地位,应该意识到有关信息是保密的,该信息就足以构成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