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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

经营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在理论上构成商业秘密,但实际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要看具体的构成要件的要求,如:

1.客户是否为业内所公知,如果多数人知道的客户,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2.如果客户名单中单个客户的名称、地点,可以从公共来源可以查到,就不容易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3.如果名单只是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人,该名单不容易得到保护。如果该名单同时记载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品种、规格、价格、购买频率、顾客特点、结算方式、支付条件等,形成比较复杂的信息,可以证明是积累的结果,比较容易受到保护。

4.名单是否容易保密。客户名单也有反向工程问题,通过公开观察,就可以知道的客户,不构成商业秘密。

5.形成名单的投入。如果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争议,是否发生过投资、产生过成本,在实践中就可能成为左右结果的重要因素。很多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是在日常经营中自然形成的,没有花费额外的资金、时间、劳动的投入,所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令人感到可保护利益不足。如果投资较大,容易获得保护。

6.得到名单的困难程度。如果得到名单需要较强的技术或经营能力,或者需要创造性思维,名单容易受到保护。

7.客户名单对雇主、雇员或竞争者的价值。客户名单对各方之-的经济价值越大,就越容易得到保护。

8.纠纷的后果。如果离职雇员使用客户名单给雇主造成了不正当损害,雇主容易受到保护。如果禁止使用名单对雇员的就业自由、谋生手段进行了过分限制,雇员容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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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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