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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相对于专利权保护的优点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相比,是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在于:

一、产生方式不同

商业秘密的取得,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是一种“自然”取得,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专利权的批准则必须由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决定。

二、获得权利时对是否公开的要求不同

申请专利必须将技术内容充分公开,达到专利法的要求,即技术无法保密。

商业秘密保护,则不需要将技术公开,别人模仿不易。

三、对竞争对手的贡献程度不同

申请专利,专利公开后竞争对手可自由将技术用于再创新,对专利权人进行技术超越;商业秘密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四、在地域保护上的不同

专利申请人不可能向世界所有国家均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将技术公开后,对同一技术方案,会导致在未取得专利权的国家,丧失一切保护;只要技术未被公知,商业秘密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五、有些技术领域不授予专利权

我国对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专利法未给予保护。有关技术,只能采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

六、覆盖的范围不同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专利权覆盖的内容仅限于技术秘密中的一部分内容,即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的内容,在此要求之外的技术秘密则不予保护。

七、商业秘密权可对未完成的技术方案提供保护

未完成的技术方案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就可获得保护,而专利保护的只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八、商业秘密保护的门坎比专利保护低

专利法规定了较高的创造性标准。对商业秘密只有秘密要求,门坎比较低,适用面更广。

九、商业秘密可有综合内容,而专利必须具有单一性

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灵活,一项综合技术,可以构成一个商业秘密整体。专利申请要求不同性质的技术、本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各自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时间长、手续复杂、耗费精力大,会导致对可申请、可不申请专利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十、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年费

专利年费每年要缴,有些技术需要在很多国家同时得到保护,由于费用的原因,总有部分技术不会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

十一、诉讼的前提不同

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或专利申请技术是否受到损害,必须等到专利技术被公告,或专利申请技术被公开,技术公开是专利诉讼前提。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与发生诉讼时技术公开与否无关。如果侵权人尚未公开有关技术,法院可用判决禁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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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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