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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相对于专利权保护的不足

一、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独占权,专利技术公开后,专利权人依靠法律制止侵权行为,行使的是绝对权利;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及于违法侵占,不及于合法的取得手段。

二、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只要证明技术内容相同,被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被告是否自行开发。被告即使正当获得技术信息,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只要证明了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三、专利权的保护主要是法律手段;保守商业秘密主要依靠事实行为,即尽可能严密的保密措施和尽可能小的传播范围。法律手段对于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没有“回收”效力,因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扩散,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无可挽回。

四、专利的寿命是固定的,因为法律保护期是固定的;商业秘密的寿命可能很短,如果同行业开发竞争激烈,甚至仅由于保密措施不当或被他人偶然发现,都会使商业秘密逐渐或突然失去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

五、主体数量的不同。一项发明原则上只存在一项专利权;商业秘密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各权利人的权利是平行的。

六、保护范围不同。专利保护范围是确定的;商业秘密纠纷处理时,有关机构必须对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价值性先行判断,只有达到标准的才予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不确定性。

七、举证责任不同。在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权人的证明责任大于专利权人,其不但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还要证明商业秘密权的存在。

八、转让方式不同。专利的转让,可以公开专利文献进行;商业秘密在转让时比较困难,转让方怕谈判不成不敢将秘密和盘托出,受让方不了解内容不敢贸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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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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