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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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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了规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上述规定即规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秘密,而是相对秘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并不要求没有任何人知道,而只是要求在有关范围、圈子的“识货人”之中,商业秘密保持其秘密状态。
所以一个商业秘密仅在企业内部为有关职工因业务需要所知,而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性质,职工对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的话,该信息仍然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因业务所需,被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加工承揽商、修理商所知,只要局限于小的范围,即所知人不扩散,且按照当时当地的行业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这种外部知悉者有保密义务。那么这种知悉也不会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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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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