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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要承担默示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

商业秘密的保守往往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用合同、保密合同,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与生产企业的保密合同等。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即使没有合同,某些人在法律上也承担着对他人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权利人可以根据合同,对违约行为可以请求法律救济。

除明示合同义务外,当事人还可存在默示的合同义务。“保密义务”是默示合同义务的重要类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产生商业秘密、保密信息的承担保护义务。这种义务以某种应该产生保密关系的经济、技术关系为前提,如果没有一般、默示的保密义务,会损害一方的利益或双方利益,使该经济、技术关系难以为继。

比如: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其产生的保密义务是广义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还包括更广泛的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一些特定经济主体之间,比如许可使用关系、合资合作关系、对社会的临时培训关系、商务接触洽谈关系等,也可以产生保密义务。特种职业者与客户、委托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亦存在一般的保密关系。如银行对客户、律师对委托人、医生对病人、公证人对委托人、被咨询人对咨询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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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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