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性即经济利益,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备要素。价值性是损害赔偿的前提,如没有经济利益,即使得到法律保护,也会无法计算赔偿的金额。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不能通过以受侵犯的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时,则可以通过侵权人的收益来表现,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现实收益和潜在收益。
这里并不要求权利人在侵权发生时就已使用商业秘密,例如企业为将来推出更新产品,或者准备进入新经营领域,进行技术、经营上的储备,只要商业秘密将来要使用,就有其潜在的经济价值。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能简单地用产生时花费的成本来衡量,有时成本很小的商业秘密,可导致巨大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虽然权利人为商业秘密花费的成本不能说明问题,但这并不妨碍花费大量成本的权利人,举出成本来对价值性进行有效证明。
二、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指竞争中的强势地位,是价值性的另一种表述。竞争优势可以表现为抽象的领先时间,侵权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以后,如果没有投入经营的话,似乎就没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优势就显得极为重要。国外的司法实践已经肯定了获取商业秘密的内容本身,就使侵权人的科研或者生产前进了若干年,这时权利人可请求以丧失的竞争优势来折算为损害赔偿额,即以丧失的领先时间来折算成损害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