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提出,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实践中商标有以下基本组成形式:
(1)单独由文字构成,这种商标最为常见。
(2)单独由字母构成。
(3)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
(4)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
(5)组合商标可以是文字、数字、字母和图形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素组合而成,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6)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也就是立体商标。新《商标法》将商标保护客体从平面商标扩大到了立体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