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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是否承担赔偿

法律咨询:上海南汇周一五金件商店(化名)向某工程公司销售了一批名称为”紧固“的五金件,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公司称这批产品是假货,要求退还货款,周一五金件商店称供应商是工程公司指定的,自己进货渠道合法,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他人商标的,故而不同意退货。工程公司向当地工商局公平科投诉,要求处罚周一五金商店,为此销售商受到了调查。

法律咨询:在不清楚进货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下,销售了这类商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是否需要退货?

沈洁律师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约定品牌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销售的货物是假冒他人商标的,不论销售商知情与否,都要承担退货的责任。至于是否要对购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对商标持有人或者许可使用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证据证明确是不知道商品侵权,而且要停止侵权商品的继续销售。

补充法律咨询的提问:周一五金商店在进货当时查看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经销商许可证,还和对方签订了购货合同,指明要求紧固品牌的五金件事发后经过交涉还复印了经销商证书,但是向紧固公司征询后,发现经销商证书已经过期。

沈洁律师答复,根据您的进一步描述可以认为你公司查看了经销商证书,签订了购货合同,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情的源头是紧固品牌的前经销商售假,对于贵公司而言以前和该经销商长期合作,并没有发觉其销售假货,对于经销商证书过期的事情也不知情,故而可以认为也是售假案件的受害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贵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购置了合理加个的商品,尽到了谨慎义务,故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等于无须承担其他侵权责任,贵公司应当停止销售这些侵权商品,收回已经销售出去的侵权商品,并且退货。

至于贵公司的损失,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除赔偿损失外,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贵公司对紧固的前经销商可以要求退货,赔偿你们的损失。

律师对于本起法律咨询的进一步建议:以后在进货的时候,要求品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提供他的进货凭证或者购买凭证,以确保货品的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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