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个体医生,开设有一家个体诊疗机构,在获得了开业许可后,他一直想为自己的诊所取一个响亮的名称。张的诊所系个体户性质,企业名称就是张的姓名,为此他想到了注册商标。张某的祖父在好几十年前就是当地的中医,以治疗脓疮、瘌痢、接骨疗伤、进行中医外科小手术为主,也曾经治愈过一些疑难顽疾,在医疗资源缺乏的年代在当地小有名气,特别是一贴疮药,具有一定的疗效,被称为一贴见效。
相比祖父张某只是一个卫生学校毕业的普通学生,后来在当地乡医院收费,辗转在村里做村医,不久前才拿到医师资格。所以张某想传承祖业,打响自己的名气,由于没有资格和实力办医院,个体诊所又是自己的姓名,故而找到一个响亮的名号是张某的愿望,以祖父的姓名为商标销售膏药是一个不错的想法。只不过张某担心人的姓名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如果遇到同名同姓的人,他人会不会有异议。自己的祖父生育有数个子女,数个子女又生育有儿女,和自己同辈的堂兄弟姐妹有多人,会不会也有异议。
姑且不论张某的膏药能否作为药品获准对外销售,就商标注册而言沈洁律师认为他人的姓名,只要不是各国领导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应当是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国、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徽记等,官方标记、检验标记、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姓名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通常因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无法让消费者识别,但如果姓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姓名中含有其他的含义,比如一飞,有一飞冲天的含义,鹤立有鹤立鸡群的含义,除了用于一般的姓名称呼,还有其他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故而姓名如果具有可识别性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当然第九条还规定了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之前他人已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知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但是并不包括他祖父其他子女对他祭奠、纪念的这种权利,只要使用他人姓名不构成对他人的先取得合法权利侵害,就可以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
如果张某的其他堂兄弟姐妹也要申请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