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由多个自然人 集体商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
二、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三、集体商标的使用上,集体组织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必须按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不必签订许可合同;同时集体组织又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四、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五、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六、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七、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
八、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