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网易新闻-2014年5月3日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只是令人忧心的是,禁止了“驰名商标”之后,会不会又有新的花样出来,比如“闻名商标”、“著名商标”之类名号面世呢?因为在禁止“驰名商标”之前,国家就曾叫停过“省优、部优、国优”,不想相关名号却越禁越多。
对于“驰名商标”认定一直是“政出多门”,工商部门、司法部门等部门和机构都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评定,从而才导致所谓的“驰名商标”评选没有任何标准,简直如同商业游戏。“驰名商标”代表的甚至已经不是“质量”的高低优劣,而是钱权合谋的效果。因为就连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都能是“驰名商标”,法律禁用“驰名商标”,恐怕作用相对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