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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分开转让,受让人受到困惑

一般人只听说过注册商标,但没有听说过联合商标,最近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的公司受让了其他公司转让的商标,该家公司经营不善,转让企业的资产,但这家公司的商标小有名气,李女士所经营的工厂在朋友的介绍下受让了一个品牌,用于自己公司的床上用品产品上。没多久他们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其他品牌产品和他们公司的名称很相似,一开始还以为是假冒产品,后来发觉对方也是注册商标,细究下来居然都是同一家企业出让的商标。双方都非常不爽,但不知道怎么解决。

沈律师听完后认为李女士遇到了联合商标的问题,所谓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 ,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例如,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注册商标通常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

当一个商标注册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这种现象不可避免。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故相当困难。

我们国家目前在有关法律规定中,没有规定联合商标,零星见于一些法条之中,不过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对于较为普通一些的品牌,只能自己想办法保护了,这便有了联合商标,所以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标的防护围。

否则的话企业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对企业来说,需要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

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转让注册商标的,联合商标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转让,只能一同转让或许可。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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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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