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发明了一种川菜麻辣豆腐的调味包,现在在我妹妹开的饭店中试用,效果很不错,我想对这个产品申请商标,以后向中小饭店推广。还会去调制一些其他口味的调味包,我能否以四川麻辣豆腐调味包为名字申请商标?
沈洁律师答复,您申请的这个商标涉及到麻辣豆腐和调味包这两种商品,它们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种类,麻辣豆腐之一种菜式的通用名称,调味包是一种商品的通称,如果您用这个名字申请商标,是无法获得许可的。
根据《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您可以对自己的产品申请注册商标,但不用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比如电脑、电视机、黄酒、空调被、健身器,如果以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以某类商品的种类物命名的,无法获得注册。
如果允许通用名称用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上,从事同类行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能使用了,会影响到同行业发展,同时以某类商品为名称注册也无法和其他厂家的产品进行区分。我们建议您取一个琅琅上口又好记的名称作为商标,比如“辣翻天”、“辣帮手”,当然我们只是举例,真正的商标需要你自己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