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加盟了一家著名的连锁超市,加盟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双方合同成立后三个月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逾期不办理的由加盟者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想了解一下许可合同不备案的,加盟者有哪些法律责任,是不是要承担罚款?
沈洁律师答复请您放心,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您不需要承担行政罚款或者其他处罚责任。随着商标许可的放宽,不报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行政罚则也删除了。不办理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一样是有效合同。
商标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将直接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使用的一种后果,比如有些知名商标,商标本身的价值要比他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还有价值,比如可口可乐。消费者等公众依据熟悉的商标选择商品,牵涉到不特定群体的利益,故而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处分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历史的立法上我们国家一度把商标备案作为一种行政举措,强制性要求备案,并且规定了很多不备案的行政罚则。
原本的商标管理上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现在都已经取消,不过如果办理备案的,对于备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查询到备案合同的内容,包括许可对价等条款。如果需要保密一些条款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删减合同条款后进行报备,许可双方通过补充合同等完善不不想让他人知悉的内容。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有行政处罚的法律,商标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办理备案。
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虽然使用了应当二字,但对于没有办理备案有什么法律后果,该法规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备案只不过是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生效的要件。其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商标许可给独家使用的,没有备案,商标注册人再次许可构成违约,但商标独家受许人不能要求在后使用商标的其他许可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