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是一名女装设计师,工作十年后,自己与朋友开设了一家美术设计公司,设计的服装款式新颖、做工精细,她们公司的女装在投入市场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公司的订单逐渐增加,知名度逐渐扩大,在服装界名气大增。在我和朋友商量之后,决定为自己公司的服装申请一个品牌,在经过初步审核后,她们公司共申请了五个注册商标,现在还初步审核中。上海律师
不久前,有家女装生产公司来找他们公司协商,可谓是慕名而来,对方很喜欢刘小姐公司的产品,希望和他们签订合同进行长期合作,经过协商,基于对方也有生产能力,刘小姐他们想和对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对方使用他们的品牌,也可以弥补刘小姐公司规模较小,工人不足,生产力不够的尴尬局面。上海律师
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刘小姐和朋友很想和对方签订合同,但由于商标登记的问题,是否现在就可以签约,还是需要等到商标备案完全完成才可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刘小姐的服装公司与对方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上海律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律师
注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权利是向被许可人收取使用费,义务是定期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权利是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义务是应保证其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向广大消费者负责。
不过呢商标没经过备案,有一定的限制,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权人就涉及该商标进行交易的没有过错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