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通信公司是一个全球知名的企业,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OPPO”商标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通信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头戴耳机、耳塞机、电源材料、插座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低压电源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4月27日。上海律师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园路铺位进行检查,查明D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铺位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其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低价购得注册商标为“OPPO”的移动电源、充电器、耳机若干。
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物品均为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615元。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137个、充电器47套、耳机5个;罚款贰仟元整。
通信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D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通信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D赔偿通信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承担通信公司为制止D侵权发生的维权费用10,000元。D在静安区梅园路铺位大量销售假冒通信公司“OPPO”商标的配件产品,构成对通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害。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D经营场所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D售假的行为侵犯了通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给通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上海律师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商品与通信公司主张权利的“OPP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且经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D销售行为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通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D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D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综合考虑涉案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侵权商品售价、D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区域、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等情节予以酌情确定。关于本案的律师费用,通信公司提供了金额为10,000元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此予以采信。上海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D立即停止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十日内赔偿通信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维权费用计30,000元。(2018)沪0107民初149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