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G诉称,G、案外人H与L、W共同签署《股权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G及案外人H将其持有的实业公司100%股权作价4,800万元转让给L、W,L、W应于上述协议签署后30天内支付3,000万元,剩余1,800万元应于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付清。 上海律师
G与三被告及案外人C签署《股权转让及付款事宜备忘录》,确认L欠G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J、W及案外人C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三被告仍未向G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上海律师
L辩称,对尚欠G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无异议,L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因W未按约定履行相关的投报商标的义务,导致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法履行,故只有W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上述付款责任应当由W承担,L无需再履行付款义务。上海律师
G已按约履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义务,但L未能按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给付G股权转让款及偿付违约金的责任。L辩称,该付款责任应由W负担。上海律师
从各方谈判过程来看,G提供的《会议纪要》及《欠条》来看,上述两份证据均显示L的付款时间为一月而非一年,各方从未有过关于付款时间为一年的约定,且《欠条》与《备忘录》的形成时间仅相差一天,各方关于L的付款时间的合意在一天的时间内从一月变更为一年的可能性较低;因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已经明确L的付款时间为一月,由此可以推断,《备忘录》中L的付款时间确实是经各方同意由“一年”修改为“一月”;作为《备忘录》签署主体之一的W明确“一年”确实是经各方同意才修改成“一月”。上海律师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G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亦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加之G另外主张的违约金,二者总和已经超过上述标准,此外,L、J申请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违约金的起算点调整为应付款次日。上海律师
关于J、W的责任问题,因涉案《备忘录》中明确J、W对L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W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加之无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故本院对G要求J、W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问题,因涉案《备忘录》对保证责任的范围并未进行约定,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J、W应当对主债权及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上海律师
关于L、J在代理词中提出的撤销涉案《备忘录》的问题,经本院向其释明后,L、J及案外人C均未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对此,L、J及案外人C可以另行主张权利。(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579号 |